海淘關稅大調:個人單次交易免稅限值提高至2000元
IT之家訊 3月24日消息 今日,財政部印發了《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知會》,《知會》進一步強調規范了跨境電商關稅繳納工作,對關稅征收細節、商品類型、額度限制和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規定,強調跨境電商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、消費稅。
![Flash2u 在新視窗檢視]()
本次跨境電商進口稅政策調整,主要是從大部分消費者的合理消費需求出發,單次交易限值由行郵稅政策中的1000元(港澳臺地區為800元)提高至2000元,同時將設定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20000元。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,關稅稅率暫設為0%,進口環節增值稅、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,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%征收。
以下為《知會》原文: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排程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局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,海關總署廣東分署、各直屬海關:
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,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健康發展,經國務院批準,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(企業對消費者,即B2C)進口稅收政策有關事項知會如下:
一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、消費稅,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,實際交易價格(包括貨物零售價格、運費和保險費)作為完稅價格,電子商務企業、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。
二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適用於從其它國家或地區進口的、《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》範圍內的以下商品:
(一)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,能夠實作交易、支付、物流電子訊息“三單”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;
(二)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,但快遞、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、支付、物流等電子訊息,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。
不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、支付、物流等電子訊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,按現行規定執行。
三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,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。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,關稅稅率暫設為0%;進口環節增值稅、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,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%征收。超過單次限值、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,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,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。
四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,可申請退稅,並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。
五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(訂購人)的身份訊息應進行認證;未進行認證的,購買人(訂購人)身份訊息應與付款人一致。
六、《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》將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公佈。
七、本知會自2016年4月8日起執行。
特此知會。
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
2016年3月24日
微信搜尋“IT之家”注意搶6s大禮!下載IT之家客戶端(戳這裡)也可參與評論抽樓層大獎!
IT之家訊 3月24日消息 今日,財政部印發了《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知會》,《知會》進一步強調規范了跨境電商關稅繳納工作,對關稅征收細節、商品類型、額度限制和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規定,強調跨境電商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、消費稅。
![Flash2u 在新視窗檢視](http://blogimages.flash2u.com.tw/cithome/2016/03/25/25360671.jpg)
本次跨境電商進口稅政策調整,主要是從大部分消費者的合理消費需求出發,單次交易限值由行郵稅政策中的1000元(港澳臺地區為800元)提高至2000元,同時將設定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20000元。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,關稅稅率暫設為0%,進口環節增值稅、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,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%征收。
以下為《知會》原文: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排程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局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,海關總署廣東分署、各直屬海關:
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,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健康發展,經國務院批準,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(企業對消費者,即B2C)進口稅收政策有關事項知會如下:
一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、消費稅,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,實際交易價格(包括貨物零售價格、運費和保險費)作為完稅價格,電子商務企業、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。
二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適用於從其它國家或地區進口的、《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》範圍內的以下商品:
(一)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,能夠實作交易、支付、物流電子訊息“三單”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;
(二)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,但快遞、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、支付、物流等電子訊息,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。
不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、支付、物流等電子訊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,按現行規定執行。
三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,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。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,關稅稅率暫設為0%;進口環節增值稅、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,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%征收。超過單次限值、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,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,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。
四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,可申請退稅,並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。
五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(訂購人)的身份訊息應進行認證;未進行認證的,購買人(訂購人)身份訊息應與付款人一致。
六、《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》將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公佈。
七、本知會自2016年4月8日起執行。
特此知會。
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
2016年3月24日
微信搜尋“IT之家”注意搶6s大禮!下載IT之家客戶端(戳這裡)也可參與評論抽樓層大獎!